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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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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履行下列职
珠海市人民政府2000-10-09
郑州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事代理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代理对象代办人事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 市、县(市)、上街区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机构,具体负责人事代理工作。市、县(市)、上街区人事代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具备条件的单位或区域设立人事代理分支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
郑州市人民政府2000-07-21
云南省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珠宝玉石饰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珠宝玉石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珠宝玉石饰品是指以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天然有机宝石和合成宝石、人造宝石、再造宝石、仿宝石、特殊光学效应宝石及钻石、水晶、玛瑙、珍珠为原料,经过装饰性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珠宝玉石饰品经营和质量检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
2000-06-19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对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产业政策规定,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要求,经过对14个省直部门负责的84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清理审核,决定取消10项,下放7项,简化6项,保留61项。 二、对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登记备案规定的,实行登记备案制。 三、对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属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的,由省计
2000-08-19
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建档案事业经费。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设市城
2000-06-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公正准确地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的处理。 农业机械在乡以下道路(不含乡道)以及农村的其他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农业机械在铁路道口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农机监理机构在处理农机事故时,必须根据事实,分清责任,准确定性,
2000-08-25
​武汉市教育督导规定
为了加强对教育的行政督导,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教育督导,是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市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与教育有关的工作。教育督导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类学校。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
武汉市人民政府2000-12-01
武汉市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对江汉路步行街地区实行综合管理,以维护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秩序正常、市容美观、公共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适用本规定。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的管理范围是:(一)江汉路步行街,包括南起武汉关北至京汉大道的江汉路干道和联通道距干道两侧障碍线以内的相关路段,以及上述干道、路段两侧建筑物外墙和配套建设的广场、绿地。(二)中山大道西起六渡桥东至南京路的路段及其两侧建筑物外墙和配套建设的广场、绿地。 江汉路步行街地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江
武汉市人民政府2000-09-19
天津市农业生态保护办法
为保护农业生态,防治农业环境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态保护,是指对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田大气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农业生态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土地、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
2000-05-24
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农村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营运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认定属于农村集
苏州市人民政府2000-06-09
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为奖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我省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省外、境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理论联系实
2000-08-08
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防伪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伪技术产品,是指以防伪为基本功能,采用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技术制成的,能在一定范围内准确鉴定所标示产品真实性的附着产品。主要包括: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标识、标志、包装物、封签、质量保证书、证明书、保修卡等。 以产品防伪为基本功能的查询技术服务网络,也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
2000-04-25
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
为制止窃电行为,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各种手段不计量或少计量用电的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禁止以任何方式
2000-05-19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
2000-06-29
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的地名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一)自然地理实体(包括:山、岗、山口、关隘、山洞、坡、河流、沟、湖泊、池塘、泉等)的名称;(二)行政区域(包括: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三)城乡道路(含街、路、巷、胡同,下同)的名称,居住区(含生活小区,下同)及院、楼、单元、门户的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市民政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0-09-06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市长于幼军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关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0-10-20
深圳出口加工区若干规定
为了加快深圳出口加工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制定本规定。 深圳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位于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首期开发区的西片区,西起深汕路,东至绿荫路,北起丹梓西路,南至金牛西路,共3平方公里。根据加工区的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扩大用地范围。 加工区内企业的设立、经营和管理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加工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土地平整及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环保等各项公共设施工程。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深圳出口加工区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0-12-01
上海科技馆捐赠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上海科技馆捐赠,规范上海科技馆捐赠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定义和英文名称)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科技馆,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展示科技展品、宣传科普文化知识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上海科技馆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Science & Technology Museum。英文缩写为:SSTM。 (适用范围) 向上海科技馆(以下简称科技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
2000-09-20
陕西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残疾人教育工作。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教育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普通学校(包括普通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应当招收具有适应普通班学习能力的
2000-11-06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2000-10-09
青岛市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防止国有企业档案在产权变动过程中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档案是指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下同)兼并、破产、整体出售、股份制改造以及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产权变动的档案管理工作。整体承包、租赁的国有企业的档案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市、区(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产权变
青岛市人民政府2000-08-22
青岛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气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与检测工作。各级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防雷减灾的具体工作。建设、规划、公安、劳动、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事项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一)油
青岛市人民政府2000-04-02
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市区(含郊区、吉利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职工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规定所称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洛阳市人民政府2000-06-26
拉萨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有效地预防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国家质量监督局、公安部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拉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拉萨市公安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负责本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和生产登记制度。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
拉萨市人民政府2000-10-10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二)监督和检查省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
2000-04-27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 进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省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
2000-04-20
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
为保障水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水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水资源监察、河道监察、水土保持监察、水工程监察、防汛和水文设施监察等水政监察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其所属的水政监察组织行使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政监察职权,业务上
2000-06-09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
2000-04-06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测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
2000-03-31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为维护城镇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通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0-11-30
吉林市市树市花使用管理办法
为使市树、市花更具有我市特色,树立我市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激发全市市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树、市花是具有我市特色,为城市绿化采用的植物材料,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市民应积极种植和自觉爱护。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市树、市花。 市、县(市)、区级政府所在地、宾馆、车站、机场、单位、庭院等场所,都应把市树、市花作为主要植物进行栽植。 单位或个人不得栽植带有病虫害的市树、市花。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
吉林市人民政府2000-07-27
吉林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为积极宣传和正确使用城市标志,保持其应有的标识性、地域性和严肃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市标志是城市形象的标识。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应自觉爱护城市标志。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城市标志可以制作成模型、微标、图片。模型、微标、图片应按规定比例制作。城市标志可按有关规定制成旅游纪念品或工艺品出售。城市标志的图案可按有关规定印制在商品上进行宣传和销售。 城市标志可以图形或模型展示。城市标志与各部门、各单位标志同时展示时,应将城市标志置于较突出的位置。列队举持时,城市标志在前,平列展示时
吉林市人民政府2000-07-27
吉林省危害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危害社会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害社会精神病人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患有精神病; (二)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触犯了刑事法律; (三)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 (四)不强制医疗将会继续危害社会。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害社会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由公
2000-10-30
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收费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从事收费公路的建设、养护、收费、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公路法》的规定,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包括收费公路桥梁和收费公路隧道。 收费公路分为收费还贷和收费经营公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2000-05-16
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管辖的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是指防洪除涝、农田排灌、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骨干工程项目。 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本省以中央投资和省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法人,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以市(含州,下同)、县(含市、区
2000-05-16
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
为了有效地对档案事务实行监督和指导,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档案登记,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以及根据本办法应予登记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和登记。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档案登记。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档案登记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理全省档案登记工作。 县(县级市、设区的市的区,下同)以上档案行政管
2000-08-08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殡葬管理。 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尊重少
2000-10-17
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各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储存的武器、弹药及通信、工兵、防化、侦察、观测和防爆等装备器材。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兵武器装备、预备役部(分)队训练所需武器装备及其相关工作的管理。 全省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军区主管。 军分区、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和乡镇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团,负责
2000-05-30
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防交通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防交通经费除中央安排外,分别由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承担。 国防交通经费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国防交通经费的使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要向其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抄报本级财政部门,发
2000-05-31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条例 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
2000-03-30
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切实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把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所需资金
2000-06-20
福建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印刷管理,提高地图出版质量,保护地图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编制、出版、印刷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综合地图集、教学地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工商标名图、交通图、书刊插附地图和各种专题地图及其地理底图(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制作地理模型及其他形式的地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广告、商标、展览、电影、电视、宣传画等所用的地图的编制、出版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地图编制工作。市
2000-05-16
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定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优化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辽宁省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和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复的《关于在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大连市城市和经国家批准的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适用本规定。 大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复同意、省政府同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独
大连市人民政府2000-06-30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活动和生猪屠宰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是屠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农牧、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管理。 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品流通、农业、环保、卫生、工商、规划等有
2000-08-3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依据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策、规章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2000年7月1日起, 全部予以取消。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行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全部予以取消。 三、重庆直辖后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部门逐项进行清理,于2000年6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凡不利于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不适应人民经济社会发展,有碍西部大开发的,予以废止或
2000-06-02
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为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沟渠、涵洞、出水口、进水口、窨井、泵站、调节池、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社会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 市
2000-04-30
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栝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与之配套的附属设施,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保护和维护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防空主
成都市人民政府2000-11-22
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水稻、小麦、油菜、玉米等作物秸秆及附产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禁烧秸秆)工作由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责任制。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禁烧秸秆防治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农业、农机、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禁烧秸秆的
成都市人民政府2000-10-26
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管理,促进洗浴和美容美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浴或者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均须遵守本规定。 除宾馆、饭店、写字楼、体育运动场所等附属的洗浴设施和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外,洗浴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 在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工作的外地务工人员,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暂住证明和务工证明。 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应当持相关证明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申请。 美容
2000-11-24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分别简称单位、职工)。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
200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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