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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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但单位排放污水已独立处理、经排水监测部门测量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除外。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排水收费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 | — | 1998-12-01 | |
|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本办法。 对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 | 1998-11-27 | |
|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 | — | 1998-11-30 | |
| 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和保障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 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使用。 特别通行标志的配置、使用范围限于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可 | — | 1998-11-21 | |
| 云南省行政赔偿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6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规范行政赔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申请行政赔偿的,适用本规定。 接受行政赔偿申请并作出处理的机 | — | 1998-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