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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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为了加强对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发展旅游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当山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系指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划定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武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 风景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必须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风景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自 | — | 1998-07-22 | |
|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五 | — | 1998-08-30 | |
|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我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屠宰前应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环境保护、 | — | 1998-08-05 | |
| 西宁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行为适用本办法。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1998-07-23 | |
| 徐州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 本市市区(含贾汪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1998-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