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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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燃气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燃气工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2023-11-06 | |
| 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我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县(市、区)人民 | 辽阳市人民政府 | 2023-11-03 | |
| 兰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2023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2023-11-03 | |
| 金华市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内部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行政合法性审查是乡镇(街道)作出审查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审查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决定。 乡镇(街道)是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合 | 金华市人民政府 | 2023-11-07 | |
|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省级部门正常运转和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本省使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预算内投资的管理按照现 | — | 2023-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