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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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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流域梯级水电站间水库调节效益偿付管理办法
为引导投资兴建有大库容、高调节补偿能力的水力发电站,保障投资者获取合理的收益,促进流域水能有效、合理的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流域水电站间因水库调节而增加经济效益(以下简称调节效益)的,受益电站应依照本办法向施益电站给付补偿。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所在河流规划开发总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所有水电站。总容量低于25万千瓦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调节效益偿付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流域内水电站的调节效益偿付管理,
1997-12-14
上海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用电话的管理,根据《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制订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电话,是指设置在商店、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轮渡码头、旅游点、宾馆、饭店、医院、道路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各类电话装置。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用电话的设置、经营和管理。 (主管部门)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电管理局)是本市公用电话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电话局和各县邮电局(以下统称公用电话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通信区域
1997-12-14
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淤地坝建设管理,提高防洪保安能力和拦泥淤地效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淤地坝是指在沟道中以拦泥、淤地、缓洪、发展生产为目的而修筑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坚持谁修建、谁受益、谁管护和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1997-12-15
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名是:(一)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市、县(市)区、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二)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片村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小区、花园式住宅、别墅、公寓、大厦、旅游度假村(山庄)等名称;(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山脉、山峰、山口(垭口、关隘)、山梁、箐(峡谷)、地片、盆地(坝子)、地形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林
昆明市人民政府1997-12-18
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从事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生产、加工、批发和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全省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应把碘缺乏病防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随着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投入。 县以上(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
199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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