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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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 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0号公布 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消防产品检验、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等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清洁环保燃料。 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储运、销售、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封闭运行、全程服务、依法管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各类特种设备具体范围的确定,按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活动。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三次修正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保障维修经营者和送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为恢复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为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旅游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本省内经营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住宿设施、旅游餐馆、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游乐场所的企业和个人。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投诉工作。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为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是指化工生产装置及其辅助装置建设项目的设备、管道、电气装置、自动化仪表的工业安装工程和防腐、绝热及工业炉砌筑等工程。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部门,是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高速公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住房困难居民)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过其他 | —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