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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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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售公用住房管理办法
为深化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正确引导消费,加快住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我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出售,均适用本办法。公有住房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各单位自管的住房。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 出售公有住房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和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 凡我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住房外,均可以出售给个人:(一)无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有争议的住房;(二)近
长春市人民政府1997-11-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依照其职权管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一个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依法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
1997-11-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凡具有自治区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的待业残疾人,其就业适用本规定。但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固定收入的残疾人除外。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
1997-11-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自治区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全区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997-11-20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管理,预防和打击盗窃、倒卖车辆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骑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凡在本市骑用的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到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验证合格,申领车辆号牌、使用证并打印钢号。 申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号牌、使用证,应有下列证件: (一)购买的新车,凭发货票; (二)个人组装的车辆,凭购买主要部件的发
199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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