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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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为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土地权属确定和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确定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定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 | — | 1997-09-25 | |
| 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创造性劳动,鼓励在教学活动中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和部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分别按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少数 | — | 1997-10-11 | |
| 吉林省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管理,保证救灾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是指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为援助本省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组织和人员以及其他应当救济的人员,无偿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管理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 — | 1997-09-23 | |
| 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提高婚姻、生殖保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婚检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或生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婚检工作的领导。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 | — | 1997-10-15 | |
| 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建设、规划、公安、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1997-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