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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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97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取得的表明执法资格的身份证明,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委托执法证。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包括: (一)行政机 | — | 1996-11-16 | |
|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供水单位;从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 | — | 1996-12-28 | |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 | — | 1996-12-28 | |
| 吉林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的若干规定 为了做好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级教学成果,是指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反映各级各类教育特点,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者 | — | 1996-11-25 | |
| 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用于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和图文经济信息(含股市、期货行情)、数据广播等(以下简称电视节目和信息)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器、解码器等设施。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广播电视厅主管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综合管理工作。市 | — | 1996-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