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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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城镇供水用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保障安全、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2002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3号公布 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地方海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并履行船舶检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水利、渔业、体育、城市建设(园林)、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 — | 2022-01-09 | |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 | — | 2022-01-09 | |
| 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7号《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1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点击下载政策原文: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pdf《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材料《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专家解读材料十个明确看《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媒体解读材料一图读懂《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附件:1.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doc2.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pdf | 茂名市人民政府 | 2022-01-07 | |
| 青海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铁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铁路安全管理经费,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 | — | 2022-01-07 | |
|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及时排查、调处、化解,重大问题移送相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 | — | 2022-01-07 | |
| 汕头经济特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特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2-01-06 | |
| 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古道保护,规范古道利用,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促进乡村振兴,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道,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或者不足百年但具有特殊历史意义,且具有原真性、连通性,富有人文、自然资源并按照本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认定的步道系统。 古道的保护应当遵循整体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保持延续古道历史形态和风貌,不得破坏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古道的保护内容包括:古道路基、路面路石,古道附属的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重要 | —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