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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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河道管理办法 淄博市河道管理办法(1996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2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湖泊的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但上级人民政府或流域管理机构授权管理的河道除外。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河道的主管机关,其职责是:(一)负责河道工程建设管理;(二)编制、实施河道治理规划;(三)监督检查河道法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1996-11-07 | |
| 长春市出售公用住房管理办法 为深化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正确引导消费,加快住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我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出售,均适用本办法。公有住房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各单位自管的住房。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 出售公有住房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和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 凡我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住房外,均可以出售给个人:(一)无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有争议的住房;(二)近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1997-11-18 | |
|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97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取得的表明执法资格的身份证明,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委托执法证。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包括: (一)行政机 | — | 1996-11-16 | |
| 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97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34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提高我省各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 | — | 1996-11-16 | |
|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14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 (省政府令第172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70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6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 | — | 1997-03-31 | |
|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定。 革命烈士公墓、回民公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 | — | 1997-03-31 | |
|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大中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理;小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集中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监察机构依法对本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 — | 1997-03-31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依照其职权管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一个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依法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 | — | 1997-11-27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为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土地权属确定和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确定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定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 | — | 1997-09-25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凡具有自治区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的待业残疾人,其就业适用本规定。但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固定收入的残疾人除外。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 | — | 1997-11-20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自治区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全区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 | 1997-11-20 | |
| 西宁市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办法 为了加强对西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确保本市绿化指标的完成,根据《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规定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建设。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的绿地比例进行规划建设的,经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按其所缺绿地面积向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1997-11-02 | |
|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的管理,预防和打击盗窃、倒卖车辆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骑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凡在本市骑用的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到区、县的非机动车管理所验证合格,申领车辆号牌、使用证并打印钢号。 申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号牌、使用证,应有下列证件: (一)购买的新车,凭发货票; (二)个人组装的车辆,凭购买主要部件的发 | — | 1997-11-25 | |
| 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为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合法地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听证程序。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 规定组织听证的,均适用本听证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商有关行政机关后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公安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津机构的罚款限额,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 | — | 1997-06-11 | |
| 天津市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为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依法行使档案行政执法权,其具体职 | — | 1997-08-23 | |
| 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持证执法工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委局、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实行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持证执法。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持证执法工作。 市属委、局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持证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证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 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局行政 | — | 1997-06-10 | |
| 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 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房出售范围和原则: 1、凡路南、路北、古冶、开平、新区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市房管局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房,除成片平房、危房、产权有争议住房外,均可按本办法出售。 2、公有住房向原承租人出售,承租人购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承租人自愿放弃购房权,可由承租户中的其它同住直系亲属购买,不得转让他人购买。 二、出售价格: 1、直管公房以成本价出售,并享受标准价售房的优惠政策。 2、出售公房按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1996-11-12 | |
| 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集中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残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1997-04-18 | |
|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供水单位;从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 | — | 1996-12-28 | |
| 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创造性劳动,鼓励在教学活动中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和部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分别按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少数 | — | 1997-10-11 | |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 | — | 1996-12-28 | |
| 石家庄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 为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警报信号发放的工作。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发放警报信号的重要工具。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系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人防警报设施)。 人防警报设施建设必须贯彻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1997-11-17 | |
| 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效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和青年文明工程,充分调动广大青年职工、青年集体弘扬职业文明,创造一流业绩,刻苦钻研业务的积极性;鼓励青年职工和青年集体立足岗位,无私奉献,为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合格建设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本职工作,立足岗位努力钻研科学技术和业务,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并在岗位上做出突出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1997-10-26 | |
| 陕西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碘盐加工、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以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碘盐配给制度,确保群众食用合格碘盐。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碘缺乏危害防治 | — | 1996-11-14 | |
| 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 为保护珍贵、濒危的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厦门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实行非封闭式管理,其范围界定为第一码头和嵩屿联线以北,高集海堤以南的西海域和钟宅、刘五店、澳头、五通四点联线的同安湾口海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海域为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一切破坏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设立中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1997-10-18 | |
|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 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营林措施为基础,抓好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因地制宜地使用生物、化学和物理等防治方法,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做好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 — | 1997-04-19 | |
|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为保障我省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设施及电力通讯等附属设施,下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 — | 1997-05-05 | |
| 吉林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的若干规定 为了做好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级教学成果,是指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反映各级各类教育特点,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者 | — | 1996-11-25 | |
| 吉林省民族乡行政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本省民族乡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 民族乡的建立,由省政府决定。 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 民族乡的名称中包括两个以上少数民族的,民族名称的顺序按照民族人口的数量由多至少排列。 民族乡区域界限确立后,一般不予变动;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按 | — | 1997-02-28 | |
| 吉林省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管理,保证救灾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是指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为援助本省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组织和人员以及其他应当救济的人员,无偿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管理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 — | 1997-09-23 | |
| 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港、澳、台商在本省境内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工作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是指合资、合作企业在筹建、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表、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计算机磁带和 | — | 1997-04-10 | |
| 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船舶(渔船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乡镇渡口,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以及乡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经营安全管理。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省、市(含地区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乡镇船舶安 | — | 1997-04-01 | |
| 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保证地下文物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免遭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本办法所称文物调查、勘探,是指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探单位,为了解地下古代文物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业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领导,文物调查、勘探应纳入城乡建设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县以上文化(文物) | — | 1996-11-13 | |
| 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用于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和图文经济信息(含股市、期货行情)、数据广播等(以下简称电视节目和信息)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器、解码器等设施。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广播电视厅主管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综合管理工作。市 | — | 1996-12-30 | |
| 湖北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和锻炼的场所、建筑物和固定设施,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非公共体育设施。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对机关、团体、学 | — | 1997-08-01 | |
|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为了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乡(含镇,下同)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不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 | — | 1997-01-17 | |
| 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提高婚姻、生殖保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婚检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或生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婚检工作的领导。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 | — | 1997-10-15 | |
| 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根据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 | — | 1997-05-07 | |
|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值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 | — | 1997-08-01 | |
|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站、村卫生所(室)、护理院(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诊疗机构。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设 | — | 1997-02-01 | |
|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按照军队系统的有关法规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 | — | 1997-08-05 | |
|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部队)在我省境内设置的编制外医疗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及县以上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县及县以上卫 | — | 1997-08-13 | |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促进民族团结,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的少数民族,是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东乡族等具有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清真饮食、肉食、糕点及其他副食品。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 | — | 1997-10-18 | |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 | — | 1997-01-05 | |
| 河南省《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尘肺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及其他尘肺。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卫生标准,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 | — | 1997-03-13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以下简称森林)的病虫害防治,按《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执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和除治森林病 | — | 1997-04-01 | |
| 福州市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副食品价格的能力,安定人民生活,根据省政府闽政[1994]30号和闽政[1996]文2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政府用于扶持副食品生产和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的专项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门管理、专项使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为加强基金的征管和使用,市成立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委员会,为市基金领导小组办事机构。 基金的征集渠道和标准:(一)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二)市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市郊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1997-06-20 | |
| 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保护和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的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由成都市竞赛评比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总工会承担。 劳动模范应当按照从基层逐级民主推荐的程序评选产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动模范的培养、爱护、宣传、教育、管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1997-05-30 | |
| 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建设、规划、公安、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1997-10-08 | |
|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市地震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地震工作部门协 | — | 1997-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