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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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正确处置撤销建制的村、队(以下简称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生产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的,适用本办法。 (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原则) 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原则是: (一)尊重和维护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及权利; (二)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三)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保护) 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 | — | 1996-07-17 | |
|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为加强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规划,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特定经济优惠政策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外向型工业加工区、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保税区等。 开发区是所在城市、镇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 — | 1996-08-01 | |
| 青岛市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航空口岸的综合管理,发挥航空口岸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航空口岸从事交通运输、检查检验、对外贸易、空运代理、仓储转运、涉外服务、安全保卫及出入境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航空口岸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本市航空口岸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航空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协调航空口岸的客货运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1996-08-14 | |
|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 | 1996-08-05 | |
|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其他动力机械及与其配套作业的机械。但专用于渔业生产、加工的机械不包括在内。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是指直接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进行作业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农机监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农机监理工作。 公安 | — | 1996-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