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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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和实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其内容 | — | 1996-06-11 | |
| 吉林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正确引导消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作为住宅使用的地方房管部门直管房产和单位自管房产(其中包括作为住宅使用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拨用产)。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凡市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外,均可以出售给个人。(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有产权争议的住房;(二)近期城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1996-06-20 | |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环卫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省规定标准核拨环卫事业经费。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或者兴建环境卫生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 | — | 1996-06-06 | |
|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 | — | 1996-06-23 | |
|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 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当地生育保险,并如实申报本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工会组织负责监督。 企业应按其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职 | — | 1996-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