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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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维护政府预算的法律严肃性,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州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级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并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 | — | 1995-11-06 | |
|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为加强对农村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 县(含县)以上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含镇、街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县以上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各有关行政、经济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农村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 | — | 1995-11-16 | |
|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监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 | — | 1995-10-11 | |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细则。 防汛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防汛岗位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及抢险的义务。 防汛工作应保证重要江河堤防不决口,大中型水库不垮坝,主要交通运输和通讯干线不中断,城市基础设施不破坏 | — | 1995-10-04 | |
| 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或减少发生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或错误的职权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1995-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