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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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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或减少发生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或错误的职权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1995-10-23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97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27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保障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继续教育,是指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继续提高专业水平、完善知识结构的进修或者培
1996-04-30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全面地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的监督,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是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照本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
1995-07-28
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印章业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营、兼营印章刻制业务及需刻制公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天津市公安局是本市印章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分局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 凡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刻字厂(店)如需歇业、停业、迁移、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等,应在变更后按规定及时向原发证
1996-10-29
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按规定公布、调整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本办法所
1995-08-11
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政府目标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基本农田的
1996-03-01
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为实施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接受、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工作。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
1995-07-13
四川省草原承包办法
为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维护草原生态平衡,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民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草原(以下简称草原),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已划归部队、学校、寺院使用的草原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国有森工企业的草原不适用本办法。 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长期不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承包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承包管理工作,乡(
1995-09-13
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少数民族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是全省城市民族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族工作的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管理民族事务
1995-11-25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提案工作的办法
及政协提案,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本办法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接受监督;并遵循依法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行政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1995-07-22
沈阳市荣誉市民管理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荣誉市民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荣誉市民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 对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自愿而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沈阳市荣誉市民”称号:(一)曾经在我市生活、学习、投资、合作过,与我市保持良好关系,为我市做过较多的有益事情;(二)在该国或该地区声望较高、影响较大、热心发展和积极推进同我市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交流,并取得显著成效;(三)经市科委鉴定,引进的技术、设备具
沈阳市人民政府1996-03-12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正确处置撤销建制的村、队(以下简称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生产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的,适用本办法。 (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原则) 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原则是: (一)尊重和维护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及权利; (二)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三)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保护) 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
1996-07-17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
1996-09-29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细则。 防汛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防汛岗位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及抢险的义务。 防汛工作应保证重要江河堤防不决口,大中型水库不垮坝,主要交通运输和通讯干线不中断,城市基础设施不破坏
1995-10-04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科学合理地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技扩改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系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和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地震部门是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地震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监督和检
1996-01-0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
为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防汛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必须遵守《防汛条例》和本办法。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团结协作的原则。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岗位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防洪工程安全实行分级管理和领导负责制
1996-01-03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为加强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规划,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特定经济优惠政策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外向型工业加工区、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保税区等。 开发区是所在城市、镇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1996-08-01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监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
1995-10-11
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卫生,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制定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辖区内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槟榔作为药品在医疗、药店等单位经销和患者食用的除外。 违反本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槟榔的,由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食用槟榔的,由市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有关单位应给予保密,并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
厦门市人民政府1996-09-24
厦门市兵役工作规定
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兵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适龄公民应征服现役,优待现役军人和家属,妥善安置退伍军人。本规定所称适龄公民是指户籍在本市,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应当被征集服现役的男性公民。 市、区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兵役工作。优待、安置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区兵役机关应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前30日内发出兵役登记通知和公告。机
厦门市人民政府1995-12-01
青岛市林木种子管理办法
为加强林木种子管理,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在林业生产及绿化、水土保持中使用的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芽、苗、条等繁殖材料。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过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属优良无性系、优良家系和优良种源的种子。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监督营建的初级种子园生产的林木种子,经认定合格后可做林木良种使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1996-03-08
青岛市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航空口岸的综合管理,发挥航空口岸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航空口岸从事交通运输、检查检验、对外贸易、空运代理、仓储转运、涉外服务、安全保卫及出入境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航空口岸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本市航空口岸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航空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协调航空口岸的客货运
青岛市人民政府1996-08-14
青岛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城市早夜市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早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开办的、在每天早晚规定时间开市、收市的,以经营工业小商品、农副产品和文化用品为主的集贸市场。早晚规定时间指:4月1日至9月30日,早市的上市时间为5时,收市时间为8时,夜市的上市时间为18时,收市时间为22时;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早市的上市时间为5时30分,收市时间为8时,夜市的上市时间为17时,收市时间为21时。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
青岛市人民政府1996-02-13
洛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名管理,逐步实现地名标准化,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内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行政区域、居民地(区)、街巷名称,具有地名功能的台、站、场、建筑物和企事业单位名称,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区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等。 市、县(市)、区地名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和地方有关地名工作的政策、法规;(二)编制城镇地名总体规划,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三)监督和检查标准地名的
洛阳市人民政府1995-08-08
昆明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简称国务院第55号令)、《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缴纳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经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无偿方式取
昆明市人民政府1996-03-13
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和实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其内容
1996-06-11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1996-08-05
吉林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正确引导消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作为住宅使用的地方房管部门直管房产和单位自管房产(其中包括作为住宅使用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拨用产)。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凡市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外,均可以出售给个人。(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有产权争议的住房;(二)近期城
吉林市人民政府1996-06-20
吉林省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1996-01-19
吉林省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为了减少吸烟的危害,保护城市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下列场所中公众活动部分的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以下简称禁烟场所): (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二)公共体育馆; (三)图书馆、博物馆; (四)非本单位自用的会场; (五)商店(含室内市场)、粮食供应店(所)、银行、储蓄所; (六)在城市内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 (七)医疗单位; (八)学校、托幼单位;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县级以
1996-04-23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为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植物检疫对象的植物产品。 林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林木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以及林业部门生产
1996-06-05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环卫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省规定标准核拨环卫事业经费。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或者兴建环境卫生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
1996-06-06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
1996-06-23
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负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鄂机关(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被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依法
1995-08-12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其他动力机械及与其配套作业的机械。但专用于渔业生产、加工的机械不包括在内。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是指直接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进行作业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农机监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农机监理工作。 公安
1996-07-26
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境内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公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自愿投保与积极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
1995-08-02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为加强对农村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 县(含县)以上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含镇、街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业务上接受县以上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各有关行政、经济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农村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
1995-11-16
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按上年度财政预算正常经费支出数的1‰至3‰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
1995-08-13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为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综合运用现代科技技术成果和相关产品及其他技术手段,对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在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为防劫、防盗、防破坏和预防、减少治安危害事故,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等业务以及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公安机关是公共
1996-06-02
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维护政府预算的法律严肃性,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州长、行署专员、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级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并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
1995-11-06
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超过本规定确定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为: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万元的。 第四条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在适用听证程序的过程中,认为本规定确定的罚款数额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提出供本系统适用的其他
1996-10-31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供水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能源、材料、价格、科研等方面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
1995-08-02
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方水电管理,加快地方水电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地方水电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和促进地方水电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电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方水电,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地方开发建设的中小型水电站及其配套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电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和谁投资、谁收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
1996-10-28
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评选特级教师的范围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与中小学教育有关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特级教师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1996-02-15
合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为了搞好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对本辖区内各单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本规定做好本单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宣传教育和创建无烟先进单位。 本市禁止吸烟管理工作,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1995-12-15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以下各类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所(室); (八)急救
1995-11-27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 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当地生育保险,并如实申报本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工会组织负责监督。 企业应按其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职
1996-07-10
福建省碘盐管理办法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生产、运输、购进、销售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有关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安排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消除碘缺乏危害知识
1996-05-02
北京市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市卫生局负责本市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是本市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碘盐生产加工、市场供应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在本市批发、零售的碘盐必须达
1996-06-05
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管理。 市消防局是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工作。 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责任由城镇居民住宅的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
199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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