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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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 为了保证计量准确,维护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公众交易中使用衡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市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 本市城区、近郊区自1995年12月1日起,禁止在公众交易中使用杆秤;本市远郊区、县禁止使用杆秤的具体范围、时间,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在公众交易中使用的衡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经市和区、县技术监督局检定合格。 在公众交易中 | — | 1995-07-05 | |
|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境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城市规划法规、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 | — | 1995-06-07 | |
| 青岛市妇女儿童保健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后的妇女和不满六周岁儿童(以下称保健对象)的保健服务。保健对象超出保健服务范围的疾病医治不适用本规定。 青岛市和各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妇女儿童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三)组织开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和科研活动;(四)对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工作实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1995-05-25 | |
| 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命名的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四川省内受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当按照民主程序评选产生,实行自下而上的评选、推荐原则。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 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 | — | 1995-06-15 | |
| 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加强对本规定实施工作的领导。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对用人 | — | 1995-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