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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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确定为: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 (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 — | 1995-04-28 | |
| 云南省澜沧江航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澜沧江航务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障船舶、排筏、设施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澜沧江水路运输在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澜沧江干流航道、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安全和港航建设、维护、使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管理。 澜沧江干流航道是指南得坝至243号国界段主流航道。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澜沧江航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航务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澜沧江干流航道的船舶航行安全,由思茅港务监督局 | — | 1995-05-04 | |
| 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类采矿权人,必须依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由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县 | — | 1994-12-10 | |
| 云南省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加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镭射厅、音乐茶座(酒吧、咖啡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娱乐场所的 | — | 1994-12-03 | |
|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和生产设施、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集镇为重点,全面组织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地 | — | 1994-09-19 | |
| 西藏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 — | 1994-10-17 | |
| 无锡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无锡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港口的候车(机、船)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二)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经营场所,医院候诊室、诊疗室和病区内;(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1994-12-16 | |
| 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加强对本规定实施工作的领导。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对用人 | — | 1995-06-13 | |
| 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四川省的公民。 本办法所称征兵工作,主要包括平时准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退兵处理、兵员储备和优待等工作。 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确定。 征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数量、素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 | — | 1994-09-02 | |
|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非法人事业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人事业单位,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单位。 经登记主管 | — | 1995-02-14 | |
| 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命名的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四川省内受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当按照民主程序评选产生,实行自下而上的评选、推荐原则。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 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 | — | 1995-06-15 | |
|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部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 | — | 1994-10-22 | |
| 石家庄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 为使行政督查工作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督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 石家庄市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行政督查,按本规定执行。 行政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分级负责、务实高效、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行政督查工作的主管机关。本市县级以上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1994-05-21 | |
| 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住房商品化,正确引导消费,加快住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凡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新、旧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的之外,均可出售。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有产权纠纷的;(二)列入近期改造规划的;(三)具有纪念意义或保留价值的;(四)政府代管房产;(五)适于改造为非住房的临街住房;(六)5成新以下(含5成新)的旧房;(七)市政府认为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新建、外购和腾退的二荐房,要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1994-12-21 | |
| 深圳经济特区过境耕作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边境治安,保护过境耕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过境耕作口的监管能力,根据国家边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过境耕作人员,是指持有效的《深圳市过境耕作证》到香港从事耕作生产的人员。 深圳市公安边防管理部门是国家边防、沿海治安管理机关,负责过境耕作人员及过境耕作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过境耕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深圳市过境耕作证》,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过境耕作口出入。出境前,应到辖区边防工作站领取证件,交过境耕作口执勤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出境;入境时,经过境耕作口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1994-01-29 | |
| 上海市引进国外专家暂行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开展引进国外专家工作,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外专家,是指由本市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有关的项目协议或者合同聘用的在国外担任高级职务(包括曾担任高级职务)或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特殊技能的国外各类专业人员。 (管理原则和管理部门) 本市引进国外专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引进国外专家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 本市有 | — | 1994-10-14 | |
| 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 为搞好新兵征集工作,确保兵员质量,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贯彻执行和切实遵守本办法。 每年征集新兵的任务、条件、范围、时间和办法,由省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具体规定。 征兵期间,各单位招收职工工作应服从征兵工作,不得招收征集对象。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兵役机关为主,抽调公安、民政、宣传、教育、卫生、监察等有关部门 | — | 1994-09-23 | |
|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建设、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 | — | 1994-12-21 | |
| 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凡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 | — | 1994-10-13 | |
| 山东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办法 为加强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用户和测绘单位的利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我省测绘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产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用各种测绘方法获取并为社会提供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地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各种测绘图件、影像、数据、标志及其它测绘资料。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其测绘产品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山东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测绘质检站)是全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 | — | 1994-12-09 | |
| 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加快住宅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市直管公有住房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的符合规定的公有住房,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出售给个人。 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是成套、独用、完好或基本完好的房屋。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不清、具有历史保护价值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其他房屋不得出售。 凡在本市具有常住户口的个人,均可向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1995-03-07 | |
| 青岛市妇女儿童保健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后的妇女和不满六周岁儿童(以下称保健对象)的保健服务。保健对象超出保健服务范围的疾病医治不适用本规定。 青岛市和各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妇女儿童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三)组织开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和科研活动;(四)对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工作实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1995-05-25 | |
| 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白蚁防治管理,预防白蚁危害的发生和蔓延,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青岛市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其他区(市)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白蚁防治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辖区内白蚁蚁情的调查监控和白蚁防治的规划、协调指导工作;(三)具体负责辖区内白蚁预防与灭治工作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1995-05-06 | |
| 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是指合资、合作企业在设立、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等项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合资、合作企业。 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工作是合资、合作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 | 齐齐哈尔人民政府 | 1994-06-30 | |
| 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在国家规定的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 | — | 1995-04-30 | |
|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改善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植物采挖、经营、研究和其他涉及野生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珍贵、稀有、濒危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植物;所称野生植物产品,是指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水生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 | — | 1994-06-21 | |
| 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机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拖拉机(变型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业工程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和专用机械。 凡在本省境内作业的农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机作业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公安交通管 | — | 1994-09-19 | |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省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 — | 1994-11-13 | |
| 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做好本省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民兵工作应当以“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和“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为标准,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需要。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支持和做好民兵工作,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国防义务。 民兵工作实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制度。各级人民政 | — | 1994-12-16 | |
|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 | — | 1995-05-18 | |
| 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 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规范供销合作社的行为,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保证供销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供销合作社是在国家扶持下由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自愿入股组成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是加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城乡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之一。 供销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 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办社 | — | 1995-05-25 | |
|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为加强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保证船闸养护和管理的资金来源,确保船闸畅通和航行安全,提高船闸的通过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船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的通航船闸。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过船建筑物的过闸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省交通主管部门管辖船闸的船舶过闸费(以下简称过闸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凡过闸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除 规定免征者(不包括改变使用 | — | 1994-07-13 | |
|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和城镇居民购买公有住房,适应城镇住房商品化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和城镇居民出售公有住房,适用本办法。 各单位新建住房和主体结构基本完好的公有旧住房均可向职工和城镇居民出售。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旧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一)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二)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三)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的住房;(四)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旧房出售前,产权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修,以保障职工和城镇居民购房后的居住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1994-03-07 | |
| 济南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城市居民居住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区内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或使用安全的房屋。 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市房管部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和处理,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认为房屋有危险的,均可向市房管部门提出危险房屋鉴定申请,并同时交验有关证件和资料。 市房管部门自受理鉴定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1994-07-12 | |
| 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间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最低劳动工资(以下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劳动者依法休假、享受婚丧假 | — | 1995-01-03 | |
| 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定 | — | 1995-05-22 | |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立足防大汛、抗大洪、排大涝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防汛抗洪工作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行政首长负责制,部门岗位责任制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制度。 参加防汛抗洪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汛抗洪 | — | 1994-07-06 | |
| 湖北省口岸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口岸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流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本省境内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口岸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以及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二类口岸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查验手续的装卸点、起运点和交货点。 口岸单位是指与口 | — | 1994-11-05 | |
|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境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城市规划法规、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 | — | 1995-06-07 | |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花、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市、州(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已经设立绿化管理部门的市,由该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 | — | 1995-05-25 | |
|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 为保证农民负担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实现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署)农业综合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负担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配合农业综合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搞好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权: (一 | — | 1994-07-18 | |
|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农村(含乡镇企业)居民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实施。 养老保险金交纳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年龄一般为17至60周岁;16岁以下的 | — | 1994-12-09 | |
| 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行政公署、市、县(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省测绘局登记: (一)各等级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及其他 一、二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三)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含水下地形,下同)、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 | — | 1994-09-19 | |
|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其管理职能时,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费用。 所有收费机关和单位都必须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禁止乱收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人民政府 | — | 1994-02-28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境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开采回采率系数的核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经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开采回采率指标的有正式设计的矿山,按核定的开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计算; (二)未经核定开采回采率指标的有正式设计的矿山,实际开采回采率低于设计指标的,以开采回采率设 | — | 1994-11-26 | |
| 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 为了贯彻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加强城市的环境建设,提高绿化和环境卫生水平,开发、整治城市水系,保护水源,确保排水顺畅,为首都人民的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特将市区河道两侧一定范围划为隔离带,并对隔离带的范围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市区河道隔离带范围 市区河道按其所处位置和主要功能分为风景观赏河道、水源河道和排水河道三类。 (一)风景观赏河道两侧隔离带宽度,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根据各地段具体情况,两侧各向外划五十米,或七十米,或一百米。这类河道包括: (1)昆明湖--玉渊潭--南护城河--通惠河花园式河道环; ( | — | 1994-01-17 | |
| 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加强铁路干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绿化美化环境,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干线(包括京山线、京承线、京秦线、京包线、京通线、丰沙线、京原线、京广线、大秦线和东南环线、东北环线、西北环线)沿线两侧,依照本规定划定隔离带(以下简称隔离带)。 隔离带列为城市建设规划的特定地区,按《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管理。在隔离带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隔离带的范围: (一 | — | 1994-01-17 | |
| 北京市关于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规定 为了保证计量准确,维护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公众交易中使用衡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市在公众交易中禁止使用杆秤。 本市城区、近郊区自1995年12月1日起,禁止在公众交易中使用杆秤;本市远郊区、县禁止使用杆秤的具体范围、时间,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在公众交易中使用的衡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经市和区、县技术监督局检定合格。 在公众交易中 | — | 1995-07-05 | |
| 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的规划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指建制镇,下同)居民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单元式楼房除外),均须遵守本规定。 翻建、扩建私有房屋,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二、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第四条 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不准擅自占用 | — | 1994-01-17 | |
| 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实行任免的,不适用本办法。 集体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成立选举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领导选举工作。选举领导小组成员五至七 | — | 1994-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