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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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管理规定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中越、中老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方便边境地区人民的生活和往来,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政府同越南、老挝两国政府关于处理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凡从我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入境、出境并在我省境内停留、居留、旅行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从我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入出境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本规定涉及的各种有效证件,以备查验。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从我省中越、中老边境地 | — | 1992-08-31 | |
| 云南省贯彻《工人考核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深入开展劳动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提高我省工人队伍素质,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含供销合作社)和国家机关招收录用新工人,包括录用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职业高中、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班)毕业的毕业生或结业生的考核工作和对在职工人的考核工作均适用本办法。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人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全省工人考核工作,在省工人考核委员会领导下,由省 | — | 1992-08-31 | |
|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省辖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 | — | 1992-08-15 | |
| 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本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市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机场、商场、宾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展览馆、医院等)附设的公用厕所。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场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厕和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管理。 公厕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基础设施,任何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1992-08-26 | |
| 成都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 为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企业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办好集体企业,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1992-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