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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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 | — | 2021-12-31 | |
| 关于将市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权 委托区级实施的决定(2019年12月13日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深化简政放权,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决定将市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权委托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实施: 一、将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涉及的竣工规划核实事项, | 枣庄市人民政府 | 2021-12-31 | |
| 济宁市河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护、防汛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城乡水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县(市、区)水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2021-12-31 | |
| 宿迁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与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中心城区的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收集、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城市 | 宿迁市人民政府 | 2021-12-31 | |
|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贝壳堤、牡蛎礁构成的珍稀古海岸遗迹和湿地自然环境及其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 保护区由贝壳堤区域和牡蛎礁、湿地区域组成。保护区范围涉及滨海新区、宁河区、津南区和宝坻区的部分区域,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划定的区域执行。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 | — | 2021-12-31 | |
|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 | — | 2021-12-31 | |
| 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煤炭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管煤质、排放达标、节约用煤、强化监管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统筹做好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市和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生态 | — | 2021-12-31 | |
| 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2021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机场和A1级通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21-12-31 | |
| 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为了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以及其他病媒生物。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和社 | 梧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2-31 | |
| 枣庄市实施《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办法 (2018年4月29日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台儿庄古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台儿庄古城以及相关区域从事建设、保护、管理、经营、游览、文化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是枣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具体实施台儿庄古城的各项规划和保护措施;(三)组织研究、整理台儿庄古城抗战文化、运河文化、鲁 | 枣庄市人民政府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