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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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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下铁道通风亭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通风亭的管理,保证地铁列车、车站和隧道内的空气质量,保障地铁设备维修和安全应急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铁通风亭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铁通风亭,是指地铁车站、隧道通风和用于地铁设备维修、安全应急、人防等工作而建于地上的建筑物。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地铁通风亭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公司)具体负责地铁通风亭的管理、维护工作,市地下铁道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市地铁分局)负责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
1993-03-01
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为了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按市政府已经批准的八种形式继续试点。 凡未确定资产经营形式的企业,可向市主管委办提出申请,由市主管委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协议并组织实施;企业已和政府签订资产经营协议需要变更的,应向市
1993-02-19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
为保障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加强规划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凡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东至昌平县黑山寨沙岭,西至延庆县岔道城,南至昌平县南邵乡营坊,北至昌平县北界。 在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根据文物古迹、景点景观、古树名木等的分布状况和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划定 一、 二、三级保护区。 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规划
1992-12-19
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私有住宅楼房,是指个人按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购买的单元式住宅楼房(以下简称私有住房)。 同一楼房的产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产权人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私有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 住宅楼房售出后,一律由售房单位组织楼房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售出楼房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和协调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使用、维修,负责私有住房自来水设施跑水、下水管道和垃圾道堵塞、燃气设施故障、供暖设备漏水、电源线路和照明设备故障等项目的急修。 二、管理公共维修基金,
1992-05-30
成都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
为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企业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办好集体企业,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1992-08-26
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本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市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机场、商场、宾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展览馆、医院等)附设的公用厕所。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场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厕和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管理。 公厕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基础设施,任何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1992-08-26
成都市市徽管理办法
为维护成都市市徽的尊严,加强对市徽的管理,正确使用市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成都市市徽是成都市的象征和标志。成都市市徽的图案结构,中间是熊猫,周围是和平鸽衔银杏叶、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市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市徽。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悬挂市徽。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市徽:(一)市人民政府;(二)区(市)、县人民政府;(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市人民政府派驻外地机构。 市徽图案的使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1992-12-07
大连市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根据《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房改资金是指按房改政策规定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建设债券;建立的城市和单位住房基金;房改政策诱发的其它用于房改和住房建设的资金;房改资金使用增值的资金。 房改资金的筹集要按照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立足于现有住房资金的转化,逐步把用于住房建设、经营、消费的资金集中起来,使分散无序的资金成为集中统一有序的资金,使之走向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的轨道。 房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集中管理,专项使用;多存
大连市人民政府1993-06-29
大连市公有住房租金集缴暂行办法
为了方便单位和住户,保证租金及时回收和专款专用,根据《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房租集缴是指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发放承租公房职工工资时,代扣其房租并解入房屋经营管理单位。 凡是大连市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和单位自管公有房屋承租户,均应执行本办法。 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租集缴站和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代办单位),分别负责全市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房租的缴交和管理。 发薪单位(以下简称代扣单位)根据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和自管公房管
大连市人民政府1993-06-29
大连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为了统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依据《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状况,制定本办法。 凡大连市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租金,均按本办法计算。 公有住房租金,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以建筑结构、装修、设备及使用功能等条件为基础,以地段、环境、楼层、朝向等条件为调剂因素,使不同质量、不同地段的房屋,其租金保持适当的差价。 公有住房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租。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计算方法是以标准房屋为准,确定基本租金分数,与标准房屋条件不同的,依据租金
大连市人民政府1993-06-29
福建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本省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班)。 第三条 幼儿教育事业由国家统一管理,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的方针。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及台港澳同胞、侨胞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四条 幼儿园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和《幼儿教育
1993-11-09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市地下热水资源,根据《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范围内勘查、开采、取用井口出水温度高于30℃的地下热水,包括天然出露的温泉和人工钻凿的井(含勘探井、探采结合井、回灌井、长观井等)中的地下热水,以及在温泉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等,必须遵守《办法》规定。 根据福州市总体规划及温泉分布情况,划定温泉保护区的区域是:一级温泉保护区:指地下热水(温泉)出水带,保护范围北起思儿亭,南至南公园,西自五一路、五四路西侧,东至晋安河东侧
福州市人民政府1993-06-24
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市政府批准的《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加强对本市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实现划定隔离带的目的,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凡本市平原农业区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的现有村镇(以下简称现有村镇,不包括建制镇)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方案,并按本规定管理。 二、现有村镇内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工作或生产用房,须在其原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得侵占城市规划干道(即规划干道红线,下同),原用地范围内不能安排建设的,须在隔离带以外建设。 三、现有村镇新建商业、
1994-01-17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省辖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
1992-08-15
河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为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其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本办法,依法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和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省、省辖市和设有军事设施的县(市、区),应当成立由政府和驻军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的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1992-11-09
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的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虫害(包括鼠害,下同)的预防和除治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铁路、公路、河渠(含水库)防护林的病虫害,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治;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国有和集体林场、苗圃、农场、果园、茶场、蚕场的林木病虫害,由其经营者负责防治;其他
1993-07-19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大坝的安全管理,都必须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省、省辖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应采取相应的强化措施,确保安全。 任何单位和
1993-06-25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和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 劳动模范分为: (一)省劳动模范; (二)省辖市劳动模范; (三)县(市)劳动模范。 劳动模范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坚持改革,勇于创新,艰苦奋斗,勤俭创业,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为发展生产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发明创造、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者; (三)忠于
1992-12-0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细则。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 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省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领导
1993-11-27
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1993-01-03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环境绿化建设。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划
1993-07-13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在本省行政辖区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四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
1992-12-25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国有土地资源,推动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的使用权,均可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和转让,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除外。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均须在城镇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
1993-06-17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汉江流经我省的江段,东荆河、府环河、汉北河、沮漳河以及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管理的其他河流(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各地、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长江和汉江在本省境内的江段以及本省境内其
1992-08-12
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以下简称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有关人员; (二)本省地方船舶修造企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关),是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条例》、《交通部关于长江干线港航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1992-12-03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作的领导。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会同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办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 各市、地、州、县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组织贯彻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 完善和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实施国家确定的资产经营形式,把资产经营效益作为承包的主要内容,由单纯利润承包转变为资产经营承包。资产经营承包
1993-03-26
吉林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运输船舶,系指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从事运输的客船和货船。 农民专门用于农业、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其他渔船,不适用本办法。 凡在我省境内的乡镇运输船舶的制造者、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辖区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
1993-11-02
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我省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优秀代表,我省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 (一)省劳动模范; (二)市劳动模范; (三)县(市)先进生产(工作)者。 省、市劳动模范和县(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同级人民政府授予。 省各行业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授予。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省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市、县(市)劳
1992-12-26
昆明市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管理规定
为保护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证水资源区及下游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用水,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的范围为:安宁县—六乡的龙洞、磨南德、五岳、温水、 大营办事处;八街镇的招坝、呜风办事处;晋宁县双河乡所属六个办事处,总共计十四个办事处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共面积47.5万亩土地。 第三条保护区贯彻“保护与发展并重”的方针,以保护森林植被为中
昆明市人民政府1992-06-20
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规范社会用字使用标准,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一)公文、公用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以及公务用名片用字;(二)广告、招牌、告示、会标用字;(三)汉语文出版物及其他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四)广播影视用语用字;(五)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及使用说明用字;(六)课堂教学、板报、试题试卷用语用字;(七)地名、公共设施、企业事
青岛市人民政府1993-02-10
山东省浅海滩涂养殖管理规定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浅海、滩涂,维护海上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水产养殖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浅海,是指可规划用于养殖的近海海域。 本规定所称滩涂,是指可用于海水养殖的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其他荒滩。 凡在我省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浅海、滩涂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浅海、
1992-11-16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办法。 《条例》 第三条所称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包括以下各项: (一)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或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 (二)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向社会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以收费的形式筹集
1994-01-06
陕西省非开放地区外国人旅行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依法保护和管理外国人在我省非开放地区的旅行活动,促进对外开放,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外国人在本省境内非开放地区旅行的,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我国法律、法规保护。 我国政府未对外公布开放的地区和少数开放地区内的未开放区域,均属于非开放地区。 外国人到我省非开放地区旅行,须由接待单位按下列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1992-10-27
上海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处罚收缴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和财物,以及依法追回后应予没收或者上缴的赃款、赃物。 罚没项目的设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在本市范围内,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设置罚没项目。 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违章当事
1994-01-16
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
为了保障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激励部队士气,巩固国防,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军人、退伍军人。 本办法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优抚对象应受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乡、
1993-05-19
深圳经济特区出入境口岸区域管理规定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口岸的管理,协调口岸各业务部门的工作,维护出入境场地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出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口岸管理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保持口岸的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口岸区域是指陆路口岸区域,包括陆路口岸管理区和陆路口岸场地。口岸管理区的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核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树立界碑标志。 口岸管理区由边防检查站实施监管。口岸货运停车和验收场地属海关监管范围,由海关和口岸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连接口岸的道路和场地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3-10-21
深圳经济特区鼓励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学的若干规定
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办学,是爱国的具体表现,政府予以鼓励和支持。 欢迎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列形式捐资办学:(一)出资兴办学校;(二)捐资建校;(三)捐赠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四)捐设奖教、奖学金。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经济特区捐资办学,可先向接受捐赠单位提出书面意向,接受捐赠单位与捐赠者进一步磋商、共同拟定具体的捐资兴学方案,由接受捐赠单位向深圳市教育局申报,深圳市教育局提出意见后,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定。 捐资兴建的校舍(含建筑物)或捐设的奖教、奖学金,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命名。 深圳市人民政府对建市以来热心捐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3-08-14
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厉有为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1992年11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深圳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密切政府与居民的联系,加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 街道办事处管理区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3-01-25
深圳市渔业港区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深圳市渔业港区秩序,加强渔业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渔港监督及其属下渔港监督站(以下简称渔监)监督执行本规定。 凡进出渔港区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渔港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含港澳、台及外国籍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蛇口、盐田、南澳、沙井渔港区范围,按实际使用范围划定:(一)蛇口渔港区:东起渔港东堤堤根东侧,西至蚝科所水产码头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3-10-21
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辖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由省管的河段和跨市(地、州)河道的主要河段,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跨县(市、区)河道的主要河段,由市(地、州)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省河道主
1994-01-12
云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省政府令第172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为了促进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统一集中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取用地下水的企事业单位、机关、
1993-05-25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1993-03-16
云南省地质勘查设施保护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勘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地质勘查单位在我省设置的各类地质勘查设施。 地质勘查设施属国家建设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危害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当地人民政府
1992-12-11
云南省贯彻《工人考核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深入开展劳动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提高我省工人队伍素质,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含供销合作社)和国家机关招收录用新工人,包括录用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职业高中、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班)毕业的毕业生或结业生的考核工作和对在职工人的考核工作均适用本办法。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人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全省工人考核工作,在省工人考核委员会领导下,由省
1992-08-31
云南省实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巩固发展,增强其活力,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劳服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的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一)我省境内兴办的各类劳服企业;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主办或扶持的
1993-01-03
云南省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4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是在我省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当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
1992-08-04
云南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辖区内的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厂矿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教
1992-12-11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障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方便边境地区人员的生活和往来,促进边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凭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从指定的口岸、通道出境、入境,并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中方人员出境后,不得有危害我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因私事出境,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中缅边境地区
1992-08-13
云南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管理规定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中越、中老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方便边境地区人民的生活和往来,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政府同越南、老挝两国政府关于处理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凡从我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入境、出境并在我省境内停留、居留、旅行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从我省中越、中老边境地区入出境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本规定涉及的各种有效证件,以备查验。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从我省中越、中老边境地
1992-08-31
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属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人的档案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档案的科学技术研究、教育、外事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要的经费。机关、团体、企业
郑州市人民政府199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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