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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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按照《条例》 第十三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规划标准和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非配套建筑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划标准的, | — | 1991-01-01 | |
| 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国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洲、泉、洞以及地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地、市、州、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镇、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 (三)农村的自然村、居民点和城镇的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居民地名称; (四)气象台、车站、港口、机场、农场、林场、道路、桥梁、水库、矿山、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省地 | — | 1990-12-30 | |
| 上海市城市贫困市民急病医疗困难补助办法 为了解决本市城镇贫困市民急病医疗之经济困难,使其病有所医,保证其身体健康,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特制定本办法。 城镇贫民医疗困难补助,根据“救命救急”方针和实行人道主义的宗旨,城镇贫民在与一般居民一样自行付费就医的原则下,对在医疗中有特殊困难者,政府以救济性质酌情给予补助。 补助的对象和条件 本市市区和郊县城镇常住居民中下列人员可申请贫民急病医疗困难补助: 一、无直系亲属依靠、无生活来源、无生产劳动能力,生活依靠政府救济的孤老、孤儿和孤残人员; 二、下列人员急病医疗所需经费一般由本人自理。对 | — | 1990-11-24 | |
|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 — | 1991-02-02 | |
| 唐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唐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为了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或授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规定程序制定,适用于本部门或本辖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作,具有普遍行政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决定和命令等。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199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