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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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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为提高本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正确、全面地贯彻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宪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派出机构和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规)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区、县
1990-09-24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大城市行政区划所管辖的区域和其他城市的市区;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四)工矿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1990-07-17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未经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距离范围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场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具体周边距离的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场、火车站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重要军事设施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监狱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省、州(市)、县(市、区)
1990-09-05
云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维护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边界争议,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以及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行署)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本省同毗邻省、自治区之间的边界争议,依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
1990-07-21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中缅边境地区社会秩序,有利于边疆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中缅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居住在中缅边境缅方一侧,未持有我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颁发的正式护照入出我境,在我省停留、旅行、居留的境外边民,适用本规定。 境外边民入境时必须随身携带本规定涉及的各种有效证件,以备人民警察和边防检察机关查验。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境外边民的合法权益;境外边民在中国境
199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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