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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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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1-12-31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农牧区供水保障水平,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合法权益,持续改善农牧区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牧区供水与用水、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及供水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牧区供水工程,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供水工程向农牧民或单位供应生活饮用水的工程。 农牧区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
2021-12-31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管理,根据特定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批准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经批准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是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权限如下: (一)法律、
2021-12-31
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和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
2021-12-31
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等服务,收取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独立机构或组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
2021-12-31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2021-12-31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优化商业消费环境,体现商业文化特色,提升标志性商圈业态和功能,加快建成世界级高品质综合型商业步行街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南京路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是指东至中山东一路,西至黄河路,北至滇池路-天津路-贵州路-宁波路-凤阳路,南至九江路,包括南京路步行街及其周边支马路构成的区域。 南京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中山东一路、西至西藏中路的南京东路路段,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在内的区域。 步行街区、步行街
2021-12-31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推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12-31
济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主要用于食用农副产品现货零售为主的集市型场所。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拥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12-31
海口市政府立法项目委托起草管理办法
为健全科学民主立法机制,规范政府立法项目委托第三方起草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委托方)有偿委托第三方(以下简称受托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市政府规章草案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委托起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公平民主、科学严谨、系统全面、注重实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牵头起草部门作为委托方,应当承担立法项目委托起草的各项工作,主动协调沟通市司法行政机关
海口市人民政府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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