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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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中缅边境地区社会秩序,有利于边疆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中缅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居住在中缅边境缅方一侧,未持有我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颁发的正式护照入出我境,在我省停留、旅行、居留的境外边民,适用本规定。 境外边民入境时必须随身携带本规定涉及的各种有效证件,以备人民警察和边防检察机关查验。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境外边民的合法权益;境外边民在中国境 | — | 1990-07-13 | |
| 云南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湖泊、江河、水库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 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地、州、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水产品的平均年总产值的下列幅 | — | 1989-09-26 | |
| 云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维护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边界争议,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以及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行署)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本省同毗邻省、自治区之间的边界争议,依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 | — | 1990-07-21 | |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确保我省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边疆民族的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一 | — | 1991-05-01 | |
| 云南省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规定 为了使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行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现将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分工规定如下: (一)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1、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本省实际,拟订计划生育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依照规定程序报有权机关审定颁布实施,并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协同省计委编制全省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按《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 | — | 1991-10-03 | |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未经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距离范围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场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具体周边距离的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场、火车站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重要军事设施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监狱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省、州(市)、县(市、区) | — | 1990-09-05 | |
|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7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酒店、公寓、食宿站、客货栈、车马店、浴室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以下统称旅馆),都必 | — | 1992-01-31 | |
| 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3号) 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关系到国家主权、国际交往、民族团结、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的日常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以及具有行政区划名称意义的街道和办事处等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自然村、片村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以及具 | — | 1989-11-18 | |
| 唐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唐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为了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或授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规定程序制定,适用于本部门或本辖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作,具有普遍行政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决定和命令等。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1990-11-02 | |
|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认真负责地对待和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广泛、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批评,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是人民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及人民群众监督,尊重人民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1990-07-09 | |
|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登记注册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举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境内举办幼儿园,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办园证书》。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安全和无环境污染的区域内设置幼儿园; (二)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三)幼儿园工作人员无慢性传 | — | 1991-06-10 | |
| 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省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 — | 1989-09-30 | |
| 四川省民族乡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民族乡工作,促进民族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散居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百分之三十左右的乡,可建立民族乡。 民族乡可由一个少数民族建立,也可由几个少数民族共同建立。 民族乡的名称,以地方名称和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名称组成。 民族乡的建立,由所在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经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乡因特殊情况需要撤销或合并,按前款规定办理。 民族乡工作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 | — | 1991-11-26 | |
| 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罚款和没收财物(以下简称罚没)的管理,维护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实施罚没处罚,必须遵守本办法。 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业务章程的罚款,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依法实施罚没处罚,遵循合法、公开、准确、及时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罚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罚没项目的设置, | — | 1991-08-14 | |
| 四川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加速扫除文盲工作,提高我省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质,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具体实施,按规划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指导。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 | — | 1991-04-26 | |
| 上海市实施《民兵工作条例》细则 为了做好全市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民兵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民兵工作实行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双重领导的制度。全市民兵工作由上海警备区负责。 区、县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地区的民兵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管理;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组织民兵完成战备、治安执勤任务;组织发动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管理;拟制本地区的战时动员计划,会同有 | — | 1991-11-30 | |
|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 — | 1991-02-02 | |
| 上海市城市贫困市民急病医疗困难补助办法 为了解决本市城镇贫困市民急病医疗之经济困难,使其病有所医,保证其身体健康,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特制定本办法。 城镇贫民医疗困难补助,根据“救命救急”方针和实行人道主义的宗旨,城镇贫民在与一般居民一样自行付费就医的原则下,对在医疗中有特殊困难者,政府以救济性质酌情给予补助。 补助的对象和条件 本市市区和郊县城镇常住居民中下列人员可申请贫民急病医疗困难补助: 一、无直系亲属依靠、无生活来源、无生产劳动能力,生活依靠政府救济的孤老、孤儿和孤残人员; 二、下列人员急病医疗所需经费一般由本人自理。对 | — | 1990-11-24 | |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具体周边距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我省行政区域内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 1.国宾来陕西临时下榻处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2.西安火车站以南广场及东、西八路口以北的解放路路段以东、以西各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3.宝鸡火车站以南二百零三米、由西端向东长度二百七十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 | — | 1990-04-30 | |
| 陕西省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农业,装备乡镇企业,加速实现科教兴农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励,是指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水土保持、渔业、农机、农业气象、乡镇企业、区域综合开发治理等方面,开发、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重大技术项目以及在农村科技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项目。 省级农业技术推广成果每年评定、奖励一次。奖励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已经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 — | 1992-01-30 | |
| 陕西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规定 为加强测量标志管理工作,保护好本省境内的测量标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测量标志是供国民经济、国防建设长期使用、永久保留的基础性设施。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全体公民都有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责任和义务。 测量标志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保护。 省测绘局是全省测量标志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对全省测量标志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并检查指导地( | — | 1991-04-09 | |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 | — | 1991-06-28 | |
| 山东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 为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加强实验动物管理,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以及生产经营实验动物的饲料、垫料、笼具、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各市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 | — | 1992-05-03 | |
| 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 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常年或季节性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青岛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市)公安机关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辖区内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的职责:(一)审核申请开业旅馆的安全条件,核发有关证书;(二)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1991-08-30 | |
|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公有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有关公有房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草拟本市公有房产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公有房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三)负责本市公有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四)监督、指导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管理、经营公有房产的活动;(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公有房产的技术、质量鉴定;(六)处理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七)受理有关公有房产的行政复议案件;(八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1991-09-07 | |
| 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雕塑设置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雕塑是指,利用各种硬质或软质材料,采用雕、刻、塑手法制作的圆雕、浮雕、叠石等各种具有实在体积形象的造型。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室外雕塑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雕塑选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设置的城市雕塑应达到内容与艺术相统一,与周围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 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雕塑办公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1991-12-18 | |
| 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 人物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是有益当代、垂训后世的宝贵财富。为加强人物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人物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物档案,系指著名人物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人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确保人物档案的齐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凡其生平活动材料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有科学和历史研究价值的,在本市生活或工作过 | 齐齐哈尔人民政府 | 1991-08-31 | |
| 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盐务局是全省盐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盐业生产和运销实行统一管理;各地、市、县盐务局是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盐业部门),具体管理本辖销区盐业工作。 工商、物价、公安、财政、税务、地矿等有关部门,应配合盐业部门,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管理。 第四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盐务局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 — | 1992-03-13 | |
| 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 为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应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原则,保护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贯彻协商为主,分级调处,有利生 | — | 1991-11-04 | |
| 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加强对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内船舶”系指航行于本省对外开放港口及长江的国内交通船、供给船、拖船、运输船等民用船舶;“外轮”系指停泊于本省对外开放港口的外国籍商船、客船、旅游船、考察船、勘探船和捕捞船等民用船舶。 国家设在本省各对外开放港口的边防检查站,负责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工作。 国内船舶因业务需要搭靠外轮,必须报经边防检查站批准,办理《搭靠外轮许可证》(以下简称《搭靠证》)后,凭证搭靠。 国家规定特定船舶搭靠外轮免办《搭靠证》 | — | 1992-03-22 | |
|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省公墓的管理,促进殡葬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埋葬骨灰或遗体的公共坟地。建立遗体公墓,仅限于回民聚居区,其他地区禁止建立遗体公墓。 推行火葬的地区可根据群众意愿,采取多种形式处理骨灰。 公墓建设应遵循统一管理、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美化环境的原则,逐步做到公墓园林化。 公墓用地由举办单位凭民政部门批准建立公墓的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按批准的地点、范围建立墓区。 建立公墓应从严控制,并须征得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公墓地址应选择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没有荒 | — | 1989-12-14 | |
| 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省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检查、监督、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本省森林火灾 | — | 1991-12-14 | |
|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统一管理,根据《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区建成区、近郊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独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区。 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行平等、互利、自愿有偿的原则。 下列项目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实行有偿服务:(一)专用道路、广场、集贸市场及单位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二)机关、团体、部队、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内的生产垃圾、营业垃圾、生活垃圾、厕所粪便(化粪池)的清运、处理;(三)单位和个人认为需要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实行有偿服务的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1991-06-25 | |
| 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证盐的生产和运销的正常秩序,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用盐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盐的生产、加工、使用和经营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省盐务管理局是负责全省盐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地、州、县盐务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盐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全省各类用盐,在国家和省计划指导下,由省盐务管理局归口管理,统一分配调拨,并负责组织衔接和落实。 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从事批发活 | — | 1992-05-11 | |
| 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 为调动社会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我省境内利用贷款、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和隧道,经省政府批准,即可在建成通车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收取的通行费只准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费用以及收费的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通行费的收取工作由省交通厅领导,省公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会同省 | — | 1989-09-20 | |
|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大城市行政区划所管辖的区域和其他城市的市区;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四)工矿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 — | 1990-07-17 | |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全省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行业归口管理和主管什么业务,同时主管该项业务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也管到哪一级的原则。 省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省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各地、市、州、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按业务分工确定若干业务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各 | — | 1991-04-01 | |
| 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经济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赃款(含违法收入,下同)和赃物变价款。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包括同级享有行政管理权的公司)、直属机构、非常设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承担执法任务的本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中央在鄂承担执法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机关”,是指本省境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包 | — | 1989-10-26 | |
| 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国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洲、泉、洞以及地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地、市、州、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镇、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 (三)农村的自然村、居民点和城镇的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居民地名称; (四)气象台、车站、港口、机场、农场、林场、道路、桥梁、水库、矿山、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省地 | — | 1990-12-30 | |
| 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 为了妥善处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简称土地权属争议,下同),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 下列争议不适用本办法: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森林和林木争议;水利设施、水产养殖涉及的水面争议;城镇基建用地规划和房产争议及其他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争议。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坚持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 | — | 1991-12-30 | |
| 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境内的下列测量标志,均属于本办法保护范围: (一)测绘单位建设的地上或者地下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有关设施,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水准点、卫星定位点、导线点、天文点、重力点、军用控制点的观测台墩、指示碑、地上木质或者钢质觇标,地下标石标志;地形测量、地籍测量、工程测量、水文测量、形变测量、境界勘测及野外长度检定场的固定标志等。 (二)测绘单位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 | — | 1989-09-26 | |
| 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省实验动物工作,负责实验动物合格证的颁发,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省实验动物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实验动物饲育、应用条件标准化的检定监督。 按照微生物学控制标准,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 | — | 1992-03-06 | |
| 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为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我省境内森林和野生动物(陆生)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均适用于本细则。 自然保护区分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省林业厅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积极鼓励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野生珍稀动、植物开展各种保护活动。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和批准权限,按照《办法》 | — | 1992-05-19 | |
| 河南省国防教育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国防教育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意识教育,是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和其它国防义务的全民性教育。 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国防教育应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 | — | 1991-10-19 | |
| 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为提高本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正确、全面地贯彻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宪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派出机构和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规)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区、县 | — | 1990-09-24 | |
| 北京市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林木(包括果树)、林木种苗、木本花卉及木材(以下统称林木)的病虫害防治,按《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市林业局主管全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区、县林业主管机关主管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市、区、县林业保护站负责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市园林局和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范围内的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本市林木病虫 | — | 1991-07-18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为保护颐和园、圆明园地区的良好景观,维护本市古都风貌,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颐和园、圆明园地区,系指玉泉山(静明园)、颐和园、圆明园、燕园(燕京大学未名湖区)、清华园及其周围的街区。 在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内的下列地带,按照《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地带管理规定》中二类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管理。 一、玉泉山东路规划道路以东、以北50米范围以内; 二、颐和园北路与香山路之间的京密水渠西规划河道隔离带以西50米范围以内;东规划河道隔离带以东,颐和园北路东段、香 | — | 1991-07-13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和《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的周边距离为10至300米内,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道路和场所属于非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周边距离的范围: 天安门广场以西至六部口北口的西长安街路段,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南侧路,人民大会堂西侧路与西交民巷交叉路口以东的西交民巷路段; 府右街、文津街、南长 | — | 1990-01-11 | |
|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按照《条例》 第十三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规划标准和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执行,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非配套建筑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划标准的, | — | 1991-01-01 | |
| 北京市保护军事设施安全若干规定 为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贯彻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 市人民政府和有军事设施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会同有关军事机关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保护军事设施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调解决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问题。 三、检 | — | 1991-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