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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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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
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当遵守本办法。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
2024-11-16
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为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本省各级人民政
2024-11-16
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本省境内的国家、省、市和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下同)地震监测台(站)、遥测台网以及与地震监测有关的设施、设备和仪器。 本办法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的保护范围。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
2024-11-16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行为,满足城镇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本省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房屋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后首次进行的交易活动。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售后首次交易(以下简称住房交易)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交易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
2024-11-16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
2024-11-16
河北省捐资助学办法
为鼓励捐资助学,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单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本省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捐赠财产,用于教育事业的,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捐资助学。 捐资助学应当自愿和无偿,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捐资助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教育事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捐
2024-11-16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及其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逐步拓展对老年人的优待项目和优待范围,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
2024-11-16
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旅馆、宾馆、饭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休闲娱乐、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均适用本细则。 经营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负责所办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旅馆制定并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旅馆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经营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经营场所; (二)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
2024-11-16
河北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军区负责民兵装备管理部门负责。 军分区、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镇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
2024-11-16
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下同)及其所属单位和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其他单位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
2024-11-16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
2024-11-16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省实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
2024-11-16
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飞行管
2024-11-16
河北省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办法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024-11-16
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听证),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
2024-11-16
河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定
为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保障本省体育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在身体和心理上具有较高体育运动能力潜质,并经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选拔进行业余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儿童。 本规定所称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是指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体育社会团体等组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2024-11-16
河北省信息系统审计规定
为了加强信息系统审计监督,规范信息系统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对本省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以及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进行审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是指被审计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业务活动的信息处理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本级信息系统审计工作。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管辖范围内的信息系统审计项目授权
2024-11-16
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章
2024-11-16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必须遵守本规定。 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履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
2024-11-16
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为加强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促进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为改革开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口岸办)主管石家庄航空口岸工作。 省口岸办派出的驻石家庄航空口岸办事处(以下简称口岸办事处)负责对石家庄航空口岸有关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监督和协调。 在石家庄航空口岸建立由省口岸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海关、民航、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口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一般由口岸办事处召集,口岸有关部门现场负责人参加;必
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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