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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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第194号《鞍山市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业经2023年9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吴开华2023年10月9日鞍山市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鞍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辽宁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23-10-09 | |
| 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测绘活动,以及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职责)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23-11-14 | |
| 成都市河长制规定 (目的依据)为了保障河长制实施,加强河流管理保护,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制,适用本规定。 (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河长制,是指按辖区设立总河长,在相应河流设立河长,由其组织领导辖区范围内或者责任河流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制度。本规定所称河流,包括江河、渠道、水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23-10-08 | |
| 达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 | 达州市人民政府 | 2023-10-26 | |
| 德州市政务服务信用信息应用办法 为了规范信用信息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实施机关应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的信用信息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 | 德州市人民政府 | 2023-11-08 | |
| 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 | — | 2023-10-11 | |
|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省级部门正常运转和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本省使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预算内投资的管理按照现 | — | 2023-11-07 | |
| 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包括政府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级市场,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级市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应当遵循统一 | — | 2023-10-23 | |
|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但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听证建议的,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研究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 | — | 2023-10-20 | |
|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 | — | 2023-10-19 | |
| 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地方储备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模合理、布局科学、管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以省级储 | — | 2023-10-07 | |
|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为了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审计监督对象)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 | — | 2023-10-07 | |
| 河北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保障残疾人康复权益,推进健康河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活动。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普惠、特别扶助、安全有效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 | — | 2023-10-22 | |
|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和平安建设 | — | 2023-11-11 | |
| 济南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的数据授权、加工处理、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数据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大数据主管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23-10-26 | |
|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23-10-26 | |
| 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决策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23-11-02 | |
|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追偿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道路救助基金),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立,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以及对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庭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社会专 | — | 2023-11-03 | |
| 金华市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内部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行政合法性审查是乡镇(街道)作出审查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审查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决定。 乡镇(街道)是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合 | 金华市人民政府 | 2023-11-07 | |
| 兰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2023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2023-11-03 | |
| 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我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县(市、区)人民 | 辽阳市人民政府 | 2023-11-03 | |
| 辽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和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改善停车环境,促进本市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及相关配套设施。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 | 辽阳市人民政府 | 2023-10-08 | |
| 辽源市法治乡村建设办法 《辽源市法治乡村建设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4日市政府2023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法治乡村建设,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法治乡村建设规划 | 辽源市人民政府 | 2023-10-24 | |
| 聊城市河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推动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黄河、漳卫河、南水北调干渠以外的河道管理活动。 河道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系统治理、管护并举、综合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道的防洪、排涝、灌溉、调蓄、航运、生态等功能,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效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河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 聊城市人民政府 | 2023-11-02 | |
|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核定和情况核实等工作。自然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23-11-10 | |
|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利用与共享,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共享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成果,是指公共财政投入并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形成的基础性 | — | 2023-11-02 | |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公布、备案、监督以及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2023-10-23 | |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执法机关申领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资格的证件。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 行 | — | 2023-10-23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控制、预警、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组织 | — | 2023-11-14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与服务、权益保障与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自治区居住的非本自治区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本自治区户籍跨县(市、区)异地居住的人员。但是,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国家对流动人口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 | — | 2023-11-14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残疾预防、残疾人康复和相关监督保障等活动。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支持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 — | 2023-11-14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征(包括划拨,下同)地管理,及时为各项建设事业提供土地,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统一征地,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和依法将有关单位和个人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收回的行政行为。 凡从事统一征地工作的单位及征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征地管理工作及本办法 | — | 2023-11-14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 | — | 2023-11-14 | |
| 莆田市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莆田市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地方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莆田市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兴化府历史文化街区所在的市、区人民政府 | 莆田市人民政府 | 2023-10-16 | |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8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12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黔南州人民政府代理州长向承强2023年12月1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目录 目的依据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3-11-12 | |
|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6个类别。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23-10-02 | |
| 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 | 衢州市人民政府 | 2023-10-25 | |
| 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 为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绿化的经费投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推动公园城市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 | — | 2023-10-16 | |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推进实施“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发展战略,优化省市两级政府职能配置,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成都市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以下简称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和引领带动作用,加快构建区域发展新格局,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 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 | 2023-10-17 | |
|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建设过程监督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 | 宿迁市人民政府 | 2023-10-31 | |
|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 |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 2023-10-25 | |
| 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不包含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 | 潍坊市人民政府 | 2023-10-26 | |
| 西宁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为了推动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优化产业结构,传承历史文脉,加快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具体包括:(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二)优化城市空间格局,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三)提高土地资源效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五)创新社会治理,增强城市安全韧性;(六)市人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23-10-19 | |
| 许昌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升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地方政府规章。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立法后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就下列事项制定规章:(一)为执 | 许昌市人民政府发布 | 2023-10-10 | |
| 宣城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试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宣城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试行)(2023年10月26日市政府令第10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法治宣城建设,根据《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本规定所称法治宣传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法治宣传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内容,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 宣城市人民政府 | 2023-10-26 | |
| 盐城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燃气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燃气工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2023-11-06 | |
| 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活禽交易管理,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保护公众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中心城区和县(市)中心城区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可以人工养殖供食用的禽类动物,包括鸡、鸭、鹅、鸽、鹌鹑等传统禽类和依法可以食用的特种禽类。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包括活禽销售、售后宰杀行为。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场所包括经营活禽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 |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23-10-18 | |
| 湛江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冰雹、寒冷等所造成的灾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分层分级负责、分类处置、预警和响应一体化管理、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制定和 | 湛江市人民政府 | 2023-11-02 | |
|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发挥重大建设项目牵引带动作用,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 | — | 2023-10-31 | |
| 中卫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 | 中卫市人民政府 | 2023-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