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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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 | — | 2021-12-30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 为了发展我区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的来源,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百分之三,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 | — | 2021-12-30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献血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建立无偿献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公民自愿献血。 每年5月3日为我区公民自愿献血日。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 — | 2021-12-30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区境内举办的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及其举办单位,均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提倡并支持乡(镇)村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领导,根据《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址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 — | 2021-12-30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中心)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和训练中心(以下简称训练基地〈中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训练基地(中心)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适应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的要求,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正规建设,严格管理。 训练基地(中心)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和军分区、预备役团负责。 训练基地(中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应对训练基地(中心)实行统一领导,帮助解决训练基地(中心)在建设、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发挥训练基地(中心)的作用。 | — | 2021-12-30 | |
| 南京市非现场执法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非现场执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代市长:夏心旻2021年12月30日南京市非现场执法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非现场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现场执法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现场执法,是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运用电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21-12-30 | |
|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为保障听证程序合法、规范、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经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拟作出行政处罚法 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条 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 | — | 2021-12-30 | |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划、选择并公布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 | — | 2021-12-30 | |
|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 为加强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保证清洁燃料安全供应,制定本规定。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建设、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下同)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充气服务单位。 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机构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加气站的监 | — | 2021-12-30 | |
|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 | —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