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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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城市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隧道管理,保障城市桥梁、隧道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所涉及桥梁、隧道的管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市城市桥梁、隧道与公路桥梁、隧道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河(湖)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桥等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隧道是指城市道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9-19 | |
| 揭阳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防水源的管理,保障本市消防用水,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护保养、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防水源,是指市政及公共基础设施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湖泊、河流、水库、池塘等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消防水源建设,协调解决消防水 | 揭阳市人民政府 | 2023-09-19 | |
| 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动本省生态文明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通过抽、拦、引、蓄等方式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 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三条 县级以 | — | 2023-09-18 | |
| 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车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 | — | 2023-09-18 | |
| 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加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镇规划区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房屋附属的消防、电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抗震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以及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防治结合、合理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