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的,以提高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各级教育行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首长(含副职)和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自治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 | —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四)定期组织开展规范用语用字综合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城市推广普通话和 | —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 2021-12-29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是指位于自治区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的有关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国家安全控制区域,是指为了保护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科研和军工企业的安全,由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有关标准、程序和管理办法,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国家保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军事单位在其周边一 | —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发挥人民防空警报在国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以下简称警报通信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器、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有(无)线通信设备、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 | —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绿地的管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绿地 | — | 2021-12-28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地震、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的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 | — | 2021-12-28 | |
| 南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指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规定,以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规定的气瓶为包装物,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混合物。本办法所称的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 南通市人民政府 | 2021-12-28 | |
|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 | 滁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