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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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营性留宿服务场所信息登记管理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适用时间的解释》,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留宿服务场所采取信息登记管理的临时性行政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本决定所称的经营性留宿服务场所,包括:(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栈、宿夜浴室、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等旅馆业场所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8-18 | |
| 杭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和数据互通共享机制,保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依法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8-18 | |
| 德州市献血规定 《德州市献血规定》已经2023年8月18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促进献血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德州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 | 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 2023-08-18 | |
| 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23-08-12 | |
| 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爱国卫生运动,引导和规范市民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城市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文明行为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引领新时代文明风尚,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推动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淡化宗教消极影响,追求积极文明健康的行为。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 | 昌都市人民政府 | 2023-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