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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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推动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的新建、改造提升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多元参与、优化投入、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质量、良田粮用、智能监管的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23-08-03 | |
| 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主要包括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依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商户、居民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配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8-04 | |
| 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保持机动车车辆车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设置、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具体区域包括:(一)中心城区及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三)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其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洗车保洁设备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8-04 | |
| 邯郸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涉及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8-04 | |
| 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 为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及时化解有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解释、沟通、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下统称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依法化解有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以下统称争议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应 | — | 2023-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