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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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规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制定和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遵循节约优先、合理利用、规划引导、市场配置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决定土地利用重大事项,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目标以及考核评价体系,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纳入政府年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 为加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适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处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 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为了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种植业、畜牧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食用菌种植废弃物、废弃农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含畜禽养殖小区,下同),是指畜禽存栏数量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活禽交易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城镇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等零售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活禽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厂(场)等建设,支持、引导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增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农用地,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耕地地力和环境、基础设施水平以及对农作物的适宜性等综合因素的优劣程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增加资金投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 为了规范肥料登记和使用,保障肥料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肥料的登记、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肥料工作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肥料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登记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肥料管理有关的工作。 肥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肥料产品,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肥料登记: (一)有机肥料、配方肥 | — | 2021-12-27 | |
| 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交通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城市应当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结构协调、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体系。 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交通发展的责任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市交通特点,统筹城市发展和交通设施规划建设,平衡交通供求,优化设施利用,加强城市交通一体化管理。 城市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较大规模城市应当积极发展 | — | 2021-12-27 | |
| 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管理等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管理的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