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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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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灌溉耕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保证灌排面积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下简称灌溉水源、灌排设施),是指非农业建设占用国家所有和有国家投资但依法确定给集体所有的灌溉水源、灌排设施,以及人为造成灌溉水源、灌排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含水量减少、水位降低、水质污染等)的行为;占用灌溉耕地,是指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发挥效益的耕地,致使灌溉水源、灌排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
2021-12-24
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保障与促进辽宁全面振兴和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统
2021-12-24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行业、领域和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
2021-12-24
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
2021-12-24
辽宁省教育督导规定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基本制度。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原则。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行
2021-12-24
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害
2021-12-24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
2021-12-24
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提高水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
2021-12-24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
2021-12-24
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为做好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本规定所称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我省城镇常住户口且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公民。 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和监督,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具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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