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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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试行办法 为了保障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国家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包括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 本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均须遵守《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本办法。 本省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 | — | 2021-12-24 | |
|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行政调解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规范。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 为依法推进和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最多跑一次”,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务服务,以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一件事”事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本规定所称“一件事”,是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果树生产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果树资源,促进果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果树,是指栽培的苹果、梨、山楂、葡萄、桃、李、杏、樱桃、树莓、醋栗、猕猴桃等树种。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果树生产和苗木繁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自然区划与果树发展规划,在宜果荒山、坡地、庭院等空隙地栽植果树。 个人按照果树发展规划栽植的果树,谁栽谁有,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栽植果树占用的土地所有权不变。 政府鼓励集体、联户或者股份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依法实行总量控制。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然资源主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防止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向该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以便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信息采集、数据传输与处理和地震预警信息发布。 地震预警应当遵循政府主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活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和利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 | —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