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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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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统称旅馆),均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管理。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具备单独的旅客房
2021-12-24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行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 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
2021-12-24
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适用《应急条例》和本办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建立责任制。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
2021-12-24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为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监督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县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
2021-12-24
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规定
为了加强水库供水调度管理,保证防洪和供水安全及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库供水调度,是指以水库为调蓄中枢,根据水资源的丰枯变化,为实现水库供水、防洪和保护生态等功能,有计划地控制水库蓄水、泄水的行为。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供水调度工作。 汛期、旱灾时必须采取的水库供水应急调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水库
2021-12-24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保护实有人口的基本权益,完善实有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服务管理活动。 实有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保障权益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实行居住地属地管理。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实有人口登记、居住证发放工作,并负责采集实有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等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以下简称实有人口基础信息)。
2021-12-24
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公安、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
2021-12-24
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为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但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除外。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简称植检机构,下同)具体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植检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建立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2021-12-24
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发展地方铁路运输事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地方铁路。 本办法所称地方铁路是指: (一)由地方为主筹资修建和经营管理或地方与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联合修建和经营管理,承担社会旅客、货物运输的铁路; (二)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修建和管理或企业、事业单位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修建和经营管理,承担本单位货物运输及社会旅客、货物运输的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道)。 省交通厅是全省地方铁路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省地方铁路管理局(简称省地铁局,下同)负责全省地方
2021-12-24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
为了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和防范义务,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适用本规定。 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执行。 省、市、县安全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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