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遵循政府统筹、市场参与、规范管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3-05-04 | |
| 陕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伍。 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坚持以人民为 | — | 2023-05-05 | |
| 秦皇岛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镇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排水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建管并重、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包括秦皇岛开发区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 2023-05-06 | |
| 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2016年11月1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第8号公布,2019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修改2023年5月5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第二次修改)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5-05 | |
| 海北州州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机制,加快推动本州农牧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农牧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1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牧户相互联系,带动农牧户进入市场,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3-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