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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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为了规范制定省政府规章行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制定省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适用本办法。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 (二)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制定规章的; (三)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且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制定规章的。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二)保障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口岸管理办法 为加强口岸综合管理,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口岸整体功能,确保口岸安全、畅通,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和跨境通道(公路、铁路、渡口、管道)等。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口岸综合管理、口岸检查检验、口岸经营、口岸服务及相关活动。 省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口岸综合管理工作。口岸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口岸综合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有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城乡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上一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 《海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由我省管辖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在我省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海活动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民正常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包括: (一)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 (二)影剧院、俱乐部、录像放映点、游艺场、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音乐茶座、曲艺社、舞厅、博物馆、展览馆; (三)体育场(馆)、游泳池、海水浴场、滑冰场、旱冰场、射击场、公园、风景游览区; (四)农贸、畜牧、工业、综合市场; (五)饭店、酒馆、大型商场(店); (六)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兵役登记办法 为增强公民国防观念,保证兵役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常住户口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正在服现役或者服过现役的除外)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兵役登记。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兵役登记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县兵役机关的安排,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本地区和本单位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县兵役机关应在当年 | — | 2021-12-24 | |
| 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及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