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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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镇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4月6日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21日镇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镇江市人民政府 | 2023-04-21 | |
| 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城市规划区和区(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区(市)规划区范围内栽种、养护树木花草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公众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市、区(市)人民 | 烟台市人民政府 | 2023-04-17 | |
| 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防洪有关的活动。 防洪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 | 咸宁市人民政府 | 2023-04-20 | |
| 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保障临时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环境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以下称临时建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建筑,包括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搭建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物。 临时建筑管理应当符合合法、安全、必要、绿色和协调的要求,确保管理规范、市容整洁。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监管平台,对建设工程及其临时建筑实施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23-04-18 | |
|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固定污染源的监管,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联网和运行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固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特殊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监控平台组成。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在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 | — | 2023-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