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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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建设、经济综合管理、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统称药械),应当遵守本办法。 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械管理机构,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设施的管理,增强城市平时抗御灾害、战时防空抗毁的整体防护能力,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科学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设施指各类人防工程及附属配套设施,人防指挥、通信、警报及其他人防设施设备。 人防设施建设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应当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城市防卫、要地防空准备相结合。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人防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鼓励开发和利用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把农民负担和农村集体经济监督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乡(含镇,下同)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简称农村审计,下同)工作。 乡以上农村集体经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就确定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确定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事项,必须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实施集体协商,必须遵循合法、平等、诚信、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省、市、县(含县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第—章 总 则 为促使行政机关依法、适度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控制源头、制定基准、完善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税务、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经济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两岸专供运送人员、货物、车辆的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渡口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草原监理机构,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