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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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社会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征收。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定 为促进和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装备制造业,是指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主要包括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等。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活动。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协调、指导、服务和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重大技术装备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城乡亡故居民的安葬权益,维护公墓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用于集中安葬骨灰的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包括骨灰墓穴公墓、骨灰树葬公墓、骨灰格位公墓等。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的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烈士公墓、回民公墓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墓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墓管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地下水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提取地下水相关工作。 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严格实施,保障用水安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水行政部门举报非法提取地下水的行为。对举报有功者由水行政主管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净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承担保障净空安全的责任,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应急管理部门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企业厂务公开规定 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等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公开,以保障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制度。 开展厂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平等协商、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以下统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省、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营商等部门建立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和证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监督证》。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下列人员领取《行政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是指市政府、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 县(含县级市 | — | 2021-12-24 | |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为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语言文字工作和使用语言文字,均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主要包括《汉语拼音方案》、《简化字总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标点符号用法》等规范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 | —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