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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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放,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就医结算、费用缴纳、待遇领取和金融服务等功能,作为持卡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的身份凭证。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2-24 | |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决定 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保障向区、县(市)下放管理权限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局可以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书面委托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实施。 二、市交通运输局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做好有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依法签订委托书,并及时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三、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在本辖区内实施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1-12-24 | |
|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 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封山禁牧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省、市、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的具体工作。 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封山禁牧有关工作。 县、乡(镇)人民政府委任的护林员应当履行职责,加强森林巡护,制止放牧行为。 封山禁牧遵循以封为主、从严管理的原则。 解除封山 | — | 2021-12-24 | |
|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 为了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住所登记时,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住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后,即可予以登记: (一)住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住所为租(借)用房屋的,提交租(借)用协议以及出租(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其中,租(借)用宾馆、酒店、商场的,提交租(借) | — | 2021-12-24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运营安全保护、控制用地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保护工作,将民用机场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民用机场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用机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民用机场保 | — | 2021-12-23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化粪池(井)、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 | — | 2021-12-23 | |
| 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 | — | 2021-12-23 | |
| 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出让和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在本省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 | — | 2021-12-23 | |
|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等有 | — | 2021-12-23 | |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 | —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