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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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护士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等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本办法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直系亲属、其他亲属和受委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3-30 | |
| 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投诉工作,负责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有以下职权:(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二)调查、核实投诉内容;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3-30 | |
| 邯郸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规定 为使制定邯郸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和拟定邯郸市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效率,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制定规章和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适用本规定。 下列事项,由市政府制定规章:(一)法律、法规规定由设区的市政府作出规定的事项;(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市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三)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四)本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3-30 | |
| 邯郸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规范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热计量装置进行用热量计量的集中供热方式。计量内容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供热单位、房地产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3-30 | |
| 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和净空保护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及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的综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3-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