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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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沼气开发利用促进办法 为了促进沼气的开发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沼气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沼气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农业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扶贫开发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沼气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下同)人 | — | 2021-12-23 | |
| 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江郎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江郎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郎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以丹霞地貌等自然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包括江郎山、峡里湖、仙霞岭、廿八都和浮盖山五个景区。风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江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江山市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方岩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方岩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方岩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以丹霞地貌等自然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包括方岩景区和五指岩景区。风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永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是指通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城镇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不含工业企业未连接城镇污水管网的自有污水 | — | 2021-12-23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政府性投资的; (二)未全部使用政府性投资,政府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 | — | 2021-12-23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 — | 2021-12-22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 | — | 2021-12-22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热量、云水、风以及其他可以开发利用的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及自然生态的影响,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 — | 2021-12-22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 为了保障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节能管理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人民 | —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