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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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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为促进和规范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针对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继续教育应当坚持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县级
2021-12-22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影响其权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2021-12-22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其他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严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实施行政行为,公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
2021-12-22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考核制度,督促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的各项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
2021-12-22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给予扶持和优待。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从事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事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和国
2021-12-22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本省行政区域内权利人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办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021-12-22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国家相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和条例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
2021-1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辐射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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