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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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开展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分销、仓储物流、商品展示、产品研发、出口加工、港口作业以及相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检测、维修等业务。 综合保税区的区域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2〕148号)执行。 综合保税区应当加强综合配套改革,创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为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纂,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本办法所称其他志书和年鉴,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组织编纂的专业志、乡镇志、村志和专业年鉴等资料性文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优先取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内批 | — | 2021-12-22 | |
| 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合法权益,包括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依法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服务或者许可的权利,抵制违法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 — | 2021-12-22 | |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办法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旱灾预防和抗旱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指挥调度体系和服务体系,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减灾工作。 | — | 2021-12-21 | |
| 青海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 | — | 2021-12-21 | |
| 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青海省气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有发布权限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雪灾、森林(草原)火险等种类( | — | 2021-12-21 | |
| 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河道、湖泊(不含盐湖)、人工行洪排涝水道。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州(地、市)、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河道管理机构。 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境内的长江、黄河、澜沧江、湟水河、大通河、黑河、那棱格勒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 | — | 2021-12-21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自然生长或者人工种植的树木,自然景观优美,人文景物集中,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场所。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县级。 国家级 | — | 2021-12-22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应当坚持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 | —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