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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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办法 为规范海钓经营组织的经营活动和个人的海钓行为,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海钓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浙江普陀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以下统称“保护区”)内海钓经营活动和海钓行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海钓,是指以休闲娱乐、体育运动为目的,利用岸堤、岛礁、矶石、船舶等进行的除渔业捕捞生产以外的海洋垂钓活动。保护区内休闲渔业活动中的垂钓按照休闲渔业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渔业生产性海钓依据《 | 舟山市人民政府 | 2023-02-14 | |
|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公开公平、诚实信用、 | — | 2023-02-14 | |
| 苏州市公园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公园城市建设,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增进全民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苏州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古树名木等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服务设施,以游憩观赏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健身娱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险等功能的绿色生活空间,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口袋公园等。 公园事业发展应当坚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13 | |
| 海北州户籍分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口管理,方便海北州户籍居民工作、生活,规范户籍分户办理,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青海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北州行政区域内居住、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个人名下有合法居所的居民。 户籍分户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有户籍业务的派出所具体负责,由在编、在职民警承办。 办理户籍分户业务,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公安机关对居民申报办理户籍分户业务,要严格按照“谁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3-02-15 | |
| 佛山市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避免、减轻强对流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活动。本规定所称强对流天气灾害,是指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和短时强降雨等所造成的灾害。 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工合作、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对流等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2023-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