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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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及时; (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 | — | 2021-12-21 | |
| 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 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和能力,推动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生态立省战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对气候变化,是指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等手段,对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引起的气候变动造成的影响所采取的对策,包括气候变化的适应与减缓。 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应当遵循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应对、广泛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 | 2021-12-21 | |
| 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准确、及时、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放弃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行政责任)。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建立健全行 | — | 2021-12-21 | |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水文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 | — | 2021-12-21 | |
| 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权限。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省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 | — | 2021-12-21 | |
| 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公益事业捐赠有关的捐赠、受赠和监督管理活动。 单位内部为发扬团结友爱精神救助困难家庭与个人的捐赠和为帮扶对口扶贫单位开展的捐赠,不适用本办法。 捐赠分为经常性捐赠和集中捐赠,社会捐赠以经常性捐赠为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社会捐赠活动,指导和扶持受赠人发展公益事业。监察、审计机关和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捐赠、受赠和捐赠款物管理、发放 | — | 2021-12-21 | |
| 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电力设撞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依法及时查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哄抢电力器材的案 | — | 2021-12-21 | |
| 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申领、使用、稽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罚没财物或进行内部结算时出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价格等部 | — | 2021-12-21 | |
|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 — | 2021-12-21 | |
| 青海省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爱国卫生工作是由政府组织、地方负责、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保证人民健康的群众性、社会性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国卫会)统一负责协调、部署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 | —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