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淄博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消防供水管线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2023-02-08 | |
| 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和《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依立法权限拟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和要求,符合宪法、法 | 玉溪市人民政府 | 2023-02-07 | |
| 宣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宣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宣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2月7日市政府令第9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厨余垃圾管理,推进厨余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下同)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厨余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前款规定以外 | 宣城市人民政府 | 2023-02-07 | |
| 广州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使用小学生专用校车或者中小学生专用校车。接送中学生的校车应当使用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7 | |
|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市的以及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以外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23-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