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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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确保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适用本规定。 规章制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制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二)坚持科学立法原则,符合本市实际,突出本市特色,合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2021-12-17 | |
| 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务院《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海洋局《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毗邻我省陆地的潮间带、内海及领海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海底电缆、管道是指铺设在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底通讯电缆、光缆和电力电缆及输送液体、气体或其他物质的管状设施。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机关)负责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行为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等。 社会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乡(镇)档案管理,维护乡(镇)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地开发档案信息,为乡(镇)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乡(镇)档案是指乡(镇)行政区划内各单位〔包括乡(镇)机关、上级派驻单位、村民委员会(管理区)、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下同〕在工作活动、生活建设和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乡(镇)和国家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帐簿、凭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国民经济和社 | — | 2021-12-15 | |
| 海东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 | 海东市人民政府 | 2021-12-17 | |
|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进数字化发展,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产生的,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具有公共使用价值的信息的记录。 开展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涉及保密 | — | 2021-12-18 | |
| 清远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及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与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防洪排涝、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工业污水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是指对城镇的生活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本办法所称城镇 | 清远市人民政府 | 2021-12-15 | |
| 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2022-01-0516:44:02来源:乌鲁木齐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8月1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2021年12月18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修订)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21-12-18 | |
| 孝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扬尘污染,推进宜居孝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建(构)筑物拆除和装修、堆场物料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采和修复等活动中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损害担责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 孝感市人民政府 | 2021-12-16 | |
| 浙江省铁路货物疏运管理办法 为提高铁路货物疏运能力,加速车辆、货位周转,确保铁路运输畅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铁路(嘉善站除外)、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货物疏运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非经营性个人物品的疏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货物疏运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正常的铁路运输秩序。 杭州铁路分局统一管理全省铁路货物的疏运工作,加强对铁路车站、企业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作业程序,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确保铁路货 | —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