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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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是在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下对外开放、实行国家优惠政策、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经济技术区域。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开发区内各部门和各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管委会应根据开发区经济、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邮电通信线路保护规定 为保障邮电通信线路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一切邮电通信线路(以下简称通信线路)。 通信线路包括: (一)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防雷地线、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埋设线路:电缆(地下电缆、水底或海底电缆、管道电缆)、管道、人孔、标石、水线标志、无人值守增音(中继)站、电缆充气站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无线线路:通信卫星地球站、无线收发讯台、微波站、微波中继站、微波无源反射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导线、波导、供电及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包括中央驻粤单位)的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性收费。 本办法所称收费单位,是指独立核算、独立建账的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 收费单位必须依法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为切实做好对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保护,使我省气象台站都能观测到准确的气象数据,保证气象资料的代表性、连续性,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受国家的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群众有责任协助当地气象部门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以保证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地面气象观测场和太阳辐射观测场,四周十公尺内不得有高杆植物。房屋、树木等障碍物与观测场的距离,应不少于障碍物高度的十倍。 高空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五度,半径五十公尺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或使探空仪器讯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民兵工作若干规定 为加强我省的民兵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省军区、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暂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武装干部负责民兵工作。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把民兵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总体规划,分工一名领导兼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有房产(以下简称公房)的管理,更好地为生产和城镇人民生活服务,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制定本办法。 公房是指依法收归国有和国家、地方、企业投资建购的全民所有制的房屋。 各级房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房产方针政策,行使房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统管公房工作。 对通用公房(包括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用房屋)应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在未全面实行统一管理前,已纳入统管的,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未纳入统管的,由产权单位管理。 公房管理工作,应坚持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1986年12月31日粤府〔1986〕168号公布 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工矿区为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域范围。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的决定》和《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东江水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包括: (一)东江上、中游水质保护经费。由省人民政府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利润总额中提取3-5%的款项,具体比例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经费。每年从深圳、东莞市的东深供水工程水费利润分成中各提取 | — | 2021-12-15 | |
|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 | — | 2021-12-15 |